5月24日,浙江省医保局发布了《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采购形式、实施范围、评审办法、采购规则等做了详细规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6月1日。
文件中提到,有量集中采购坚持省统筹、省市联动、市级联合采购,可分为有量省级集中采购和有量市级联合集中采购两种形式。县级一般不允许有数量的集中采购。市级联合集中采购由省级统筹、市级牵头组织进行,其他市级和省级公共医疗机构原则上需要参与。在品种选择上,已经进行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联合集中采购的品种不得重复;有市牵头的品种,其他市不得重复。
由此可见,在浙江省,原则上不应该在县级进行有数量的集中采购,市级也不能再单独进行有数量的采购,而应该以联合的形式出现。
【/s2/】药品范围:【/s2/】主要指消费量大、金额高、竞争充分、临床使用成熟的品种,不包括国家组织的协议药品和集中采购药品;化学品一般从从未通过质量和功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中选择。探索将适应症或功能相似的不同仿制药组合进行集中采购。
同一品种可以分群。化学品一般分为两类:原研药(参比制剂)和其他仿制药;其他药物根据情况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种通用名药物分组。
医疗机构范围: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军队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社会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的要求管理。
评估方法 : 技术评估+价格评估
【/s2/】技术审评:【/s2/】是指组织专家对每种申报产品的临床疗效、质量可靠性、临床安全性进行评审打分(同一品种涉及多个规格或套组的,由企业自行选择有代表性的产品)。每个品种按照同组所有产品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价格评审的产品数量根据申报企业数量确定,一般不超过8家。
【/s2/】价格评估:【/s2/】是指申报企业根据代表性产品进行报价。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集中采购实际最低网上交易价格和集中采购选定价格。
【/s2/】选择规则:【/s2/】药品集中采购将与质量、价格竞争,根据有效报价(根据差价规则折算的“单位申报价格”)、报价下降或综合得分生成选定的企业和价格。同一通用名的每组产品一般不超过2个;有多家选定企业的,差价应公平合理。
价格评审中,同一集团内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报价相同(降幅)的,根据技术评审得分、上一年度浙江制药机械采购平台采购量、企业规模等因素确定。
采购规则
采购协议期限:采购协议期限为12个月或24个月。如果在采购协议期限内提前完成了约定的采购数量,剩余部分仍将按选定的价格供应和采购。
【/s2/】到期延续:【/s2/】采购协议到期后,根据法律法规确定供应商、约定采购数量、采购协议期限;供求关系和市场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通过招标、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产生选定的企业、选定的价格、约定的采购数量和采购协议期限。
其他要点
【/s2/】医保支付标准与购买价格的协调机制:【/s2/】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入选药品以入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逐步实行同名同姓的单一医保支付标准,鼓励非入选企业积极降价。
【/s2/】协议采购量:【/s2/】药品一般为50-70%,其中协议采购量一般按上一年度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份额进行分组分配。
【/s2/】医疗保险基金预付款:【/s2/】在医疗保险基金总预算的基础上,建立药品集中采购预付款机制,医疗保险基金以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30%的比例向医疗机构提前支付,然后根据医疗机构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的医疗费用中逐步冲减预付款。
【/s2/】价格联动:【/s2/】在采购周期内,如果其他省份的集中采购价格和数量采购价格低于我省的选定价格,企业应主动申报和调整选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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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5-27 1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