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出台指导意见 首次从国家层面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药品供应保障范围

国家医保局官网截图

人民网北京5月10日电(记者崔元元)今天,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全国医保谈判药品“两渠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据了解,为确保全国医保议价药品(简称议价药品)顺利落地,提高其保障供应水平,更好地满足广大参保患者的合理用药需求,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健委近日发布了《指导意见》。其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灵活、分布广泛的特点,将其纳入议价药品供应保障范围,增加药品供应渠道和患者用药选择,促进定点零售药店提高服务质量,提高议价药品的可及性。

【/h/】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药品供应保障范围,与医疗机构实行统一支付政策。《指导意见》的颁布标志着协议药品供应保障向多元化迈出了一步,这将对解决协议药品的“进院难”问题、推进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体制改革产生重要影响。

【/h/】国家医保局在解释《指导意见》时表示,“两个渠道”是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两个渠道,满足协商药品供应保障和临床使用的合理需求,同时纳入医保支付机制。

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h/】根据国家医保局的解读,按照严格管理、保障供应、适当治疗、规范使用、加强监管的思路,《指导意见》包括七个方面:一是分类管理,提高供应保障水平。议价药品分类管理,重点将临床价值高、需求急、成本高的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二是明确药店的选择程序,进行动态调整。明确定点零售药店的选择原则和程序,适度竞争,循序渐进,逐步退出。第三,规范使用,确保安全。主要从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和临床合理用药等方面。第四,完善支付政策,确保适当的保护水平。保证药品合理支付,减轻患者负担。第五,优化搬运和管理服务,增强人们的获取感。推进“双渠道”药品直接结算等政策措施,为患者提供便捷服务。第六,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加强用药全过程监管,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第七,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双渠道”是一种全新的政策安排,涉及到报销渠道和政策的调整。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与相关政策的衔接。

如何确定“双通道”管理药物的范围?

【/h/】关于确定“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国家医保局已明确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原则上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按程序确定。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患者用药需求等因素,对协议药品实行分类管理。对于临床价值高、患者需求迫切、替代性低的品种,要及时纳入“双通道”药品管理范围。“双通道”药物可根据情况定期调整。

在“双通道”管理下,定点零售药店有哪些要求?

双渠道管理机制的建立,对定点零售药店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国家医保局的解释,与普通定点零售药店相比,对符合“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信息化方面,定点零售药店要与医保信息平台和电子处方流通平台对接,确保药品和医保支付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沟通。第二,在药品管理方面,部分议价药品对储存有特殊要求,定点零售药店需要建立符合要求的储存和配送体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同时,应提供专业人员指导患者合理用药,确保临床用药安全。第三,在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方面,定点零售药店应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核实患者身份,确保“处方患者”与“实际用药者”一致,堵塞“欺诈性保险欺诈”的漏洞,确保基金安全。

【/h/】【/S2/】协商药品医疗保险赔付管理有哪些调整?

【/h/】国家医保局介绍,在建立“双通道”管理机制后,对协议药品的医保支付管理进行了如下调整:

首先,统一支付政策。对于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统一支付政策,确保患者得到合理治疗。对于使用周期长、治疗费用高的议价药品,可以探索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当地医疗保险部门将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住院补偿水平确定适当的保障水平。

二是加强资金监管。“双通道”机制的建立,将医院原有药品管理的部分职能转移到了医院外部,管理环节明显增加,对资金安全风险管控提出了新的挑战。以处方流通中心为核心,连接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落实“设置机构、设置医生、可追溯”的要求,实现对患者用药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审核制度,引入智能监控,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加强对“双通道”药品使用费用和基金支出的日常分析监测,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三是优化管理服务。“多让信息跑,少让患者跑”,整合基本医疗保险、重疾保险和医疗救助服务,大力推进“双通道”一站式结算。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探索和推动将“双通道”议价药品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解决药品协商“进院难”除了“双通道”机制还需要做哪些工作?[/s2/]

【/h/】在解决议购药品“进院难”方面,除建立“双通道”管理机制外,国家医保局还将开展以下主要工作:

【/h/】一是建立健全谈妥药品落地监控机制,及时掌握落地进度。2020年以来,国家医保局建立了协议药品落地监测机制,组织各省定期报送协议药品金额、费用、报销等数据,定期分析各地进展情况和落地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通知各地推进落地。

【/h/】二是加强监管引导,推动药品谈判。在分管局领导或科室领导的带领下,赴北京等七省监督考察药品落地谈判的进展和做法,深入了解“进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各地的监督指导。调度了解32个省级医保局(含兵团)推进药品谈判的做法和成效,梳理总结四川的经验和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作用。

【/h/】三是收集并公布已配备部分协议药物的机构名单,供公众查询。近日,国家医保局组织力量,从2020年新增的协商药品中筛选出首批19种临床急需、替代性较弱的药品,安排相关企业报送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开通公众查询渠道,并召开媒体发布会向公众宣传,方便需要就医的参保人员购药。接下来,国家健康险局将继续组织企业提交和更新相关信息。

发布时间:2021-05-17 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