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存消费岂能“翻脸不认账”

【/h/】部分消费者在美容院的“诱导”下,支付了上万元的美容卡,中途解约困难,到期要求退还预付款困难。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商家因预存消费“毁约”获赔一案。

【/h/】2017年10月19日,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某美容院推出充值返现活动。孙颖当时交了5万,美容院给了她一份充值返利协议,开了收据付款。

【/h/】两年期满,美容院老板王莉拒绝按照当时的约定返现,并表示孙英可以继续美容,直至原支付的人民币5万元全部付清。显然,所有的消费都是按照协议完成的。为什么说没有按照约定完成消费?但消费记录在美容院手里,孙英却无法提供相应证据。2020年4月,孙颖将美容院告上法庭。

【/h/】王莉表示,根据店铺记录,孙颖在24个月内没有将店铺内的5万元全部消费掉,因此丧失了要求返还现金的权利。

【/h/】孙颖强调2年内确实花了5万,每次消费都有记录,但记录簿保存在美容院。由于5万元的消费仅限于三个固定的美容项目,她在其他美容项目上也花了3万多元。

【/h/】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容院没有证据证明孙颖未按约定进行消费,美容院应将5万元的定金返还给孙颖,并按银行现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一审判决后,美容院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h/】2021年1月1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两年期限已过,美容院主张孙颖未按约定完成消费,但未提供孙颖的全部消费记录,应承担未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2月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诚实守信。现实生活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店铺关门、老板带钱走人的现象。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提醒消费者,必须了解预存消费到期时间和消费项目的详细情况,妥善保管发票和合同,并在发生纠纷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当事人是假名)

发布时间:2021-03-11 10:28